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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常用名词解释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7 】 【选择字号:

1.编制:编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即人员编制,是指为完成组织的功能,经过被授权的机关或部门批准的机关或单位内部人员的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及对职位(岗位)的分配。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⑴编制员额的规定;⑵各职位(岗位)的名称、设置以及领导职数的规定;⑶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的规定;⑷人员配备的质量要求。

 

 

2.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概括地说,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编制总额,具体安排本地区的编制;审批下一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本级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管理本地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体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1、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大部分工作部门,即机构编制在上级党委、政府核定下达后,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上级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参考意见,但没有决定权。2、编制单列、条块结合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国家统一核定各级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编制总额,具体分配方案则由这些部门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共同核定,逐级下达,专项使用。3、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上级业务部门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

 

3.“一支笔”审批原则:审批机构编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一支笔”原则是指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支笔”原则有利于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政出多门,多种渠道、多种文件批准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一支笔”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决定或批准,并且专题文件下达,其他领导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⑵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统一经编制主管部门办理并向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它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机构级别等事宜。“一支笔”审批原则,能有效地防止官僚主义和本位主义、有利于机构编制管理。

 

4.专项编制:指规定使用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下达的编制。专项编制只能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以内,不能用于其他。专项编制能直接体现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关于编制结构的某些积极意图。一般用于充实加强某项工作或调整人员结构、人员比例等。

 

5.政法专项编制:根据中央决定,198211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我们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

 

6.周转编制:是为了缓解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用人需求,由中央编办专门核定,省编委办单独管理,专门用于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的编制,属于行政编制。“周转编制”主要面向应届或历届大学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招录。招录的大专毕业生使用“周转编制”到乡镇工作,按照实名制实行统一管理,单列统计,不列入行政编制统计范围,毕业生离开乡镇工作岗位,周转编制即予以核销。

 

 

7.“五不准”: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8.“九定”:确定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最初提出“九定”这一名词的是宁夏区2005年的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由于其规定详尽,很快被各地所借鉴。下述九条系摘自宁夏区所发《意见》。

  1).定机构名称。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除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以外,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团、中心等,不能称厅、局、公司、学会等。不规范的名称要予以更名,加挂牌子的要严格控制。

  2).定隶属关系。要明确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规范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国有资产监管;事业单位在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完成自治区和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前提下,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3).定机构规格。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评定标准前,可参照行政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相应的规格。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级别;所属事业机构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

  4).定职责任务。要全面清理、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各单位职责任务要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调整、转移、取消。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能,在过渡期,可以由事业单位承担。事业单位的职责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定内设机构。本着精简、统一、效应的原则,按照新确定的职务责任、编制,统筹设置内设机构,编制在12名以内的原则上不设定机构:编制为20名的,克设3—4个内设机构:编制在21名以上的,适当设置。行政管理河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性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设机够的30%内设机构的设置要规范化,局级、副局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初级、副处级确定;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科技、副科级确定。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合并职能弱化、业务相近的机构,调整名不符实的机构,综合设置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机构。

6).定人员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精简核定编制。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要精简10%以上。职责弱化、编制数额与职责任务不相应的事业单位压缩编制,原则上收回其空编;行政事业收费和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并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消减编制,人员递减要在两年内完成。超编单位不再增加人员的事业单位编制外,其它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市编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通知》(哈编[2003]80号)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定。

7).定人员结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事业单位人员机构分五类:(1)专业技术人员;(2)业务人员;(3)管理人员(含党政领导人员);(4)生产工人;(5)工勤人员。人员结构核定标准按省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通知》(黑编【199174号)执行。各区、县(市)和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增长,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

  8).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并与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相一致。具体核定标准:正、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处(正科)级领导职数,编制4名设1职,5—7名设2职,8—10名设3职,11名以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1名副职;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职务的正职为副处级,副职为正科级;处级或副处级事业单位的处级(副处、正科)领导职数,编制5—8名,原则上设1—2职,8—21名设2—3职,101名以下或以上设3—4职,工作量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增加1名副职,合署办公和挂牌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副职。副处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中副职为正科级。领导职数要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核定后,写入机构编制规定。

9).定经费形式。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普遍的公益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依据法律法规、受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的事业单位,有政策性收费且收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全额预算。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定额补助。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以此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对确定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不再由财政拨付经费

 

  

9.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所谓精简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能;所谓统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二是政府职能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所谓效能原则是指机构编制工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备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要做到分工合理的权责一致。

 

10.严格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五个不得”:不得越权审批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机构,不得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机构,不得将行政职能转交事业单位机构承担,上级部门不得以经费、项目、评比、达标、考核等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1.严格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管理,做到“五个不得”:不得在中央和省上下达的行政编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其他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运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单位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向全额管理事业单位调剂编制,不得超编制调配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