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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聘51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 | 发布日期:2015-08-19 】 【选择字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5年引导51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的通告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7)要求,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2015年引导51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5233)。为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自愿报名与用人企业双向选择的方式,鼓励和扶持51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和县市区所属企业、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新兴骨干企业”)服务,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扶持政策

  ()毕业生到企业服务的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服务企业负责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服务期间,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

  ()服务期满后,用人企业要积极吸纳留用。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用企业工作,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享受甘政办发〔201392号、甘政办发〔2014103号、甘政发〔201563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三、招聘条件

  甘肃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或往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或派往生源市州人社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并按规定在生源地报到注册的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本人自愿到企业服务,且符合企业招聘要求。

  3.服务期满后自愿留企业工作或自主择业。

  四、确定服务企业和征集岗位需求

  市州人社部门负责确定服务企业的资格,并征集汇总岗位需求情况。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推荐(市州所属企业直接申报),由市州人社部门复核确认的办法确定服务企业资格。服务企业主要针对技术含量较高、与高校毕业生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州和县区所属企业及新兴骨干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新兴骨干企业按属地直接向当地市()人社部门申报,市州人社部门应直接确认其服务企业资格。企业申报服务资格时,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详细的单位情况介绍,明确所需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及工资待遇等。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县区推荐意见,市州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具体审核办法由各市州自定)服务企业资格(新兴骨干企业可直接列入)、统计汇总岗位需求。

  五、组织招聘服务人员

  ()宣传动员和组织报名。各市州在省上4900名基层事业岗位和基层服务项目考试选拔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广泛宣传动员,公布具体实施细则,组织符合招聘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毕业生报名时须持《择业通知书》或派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等材料。其中,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发放记录。

  ()双向对接、招聘人员。按照人社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用人企业双向对接的方式,由市州或县区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与企业进行双向选择,招聘和确定服务人选。要优先推荐年度内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其中,新兴骨干企业的报名招聘工作由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服务人员确定后,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并及时为服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对符合甘政发〔20156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

  六、进度安排

  8月份,省上印发并公布实施办法;市州进行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和岗位需求征集; 9—10月份,分解下达招聘指标;组织毕业生报名,进行双向对接,招聘确定服务人选; 11月份,企业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上岗;12月份,检查验收。

  具体事宜请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查阅《2015年引导51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实施办法》。

  咨询电话:

  省人社厅:0931—87231598725689

  省财政厅:0931—8891313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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