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专题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21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认真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2310"举报电话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四)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
  (五)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情况;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司是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二)承办、转送、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
  (三)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办理;
  (四)审核有关办结报告;
  (五)按程序公布举报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对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经领导批准,可以由监督检查司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司(局)进行核查,也可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第五条 加强对地方机构编制部门举报受理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12310"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举报电话由监督检查司明确人员负责接听受理。非工作时间要将举报电话转入自动接听状态。
  第七条 接听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
  对于咨询和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一般只留存备查。
  第八条 接听人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进行整理,填写"12310举报电话受理单",并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不散失。

第三章 办 理

  第九条 接听人自接到举报电话15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监督检查司领导审批,以确定具体办理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第十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举报事项,要严格履行请示和审批程序。
  对重要的举报事项,要报办领导批准后立项查办。立项查办的举报事项必须有办结报告,并向举报人反馈。
  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的办理根据举报的内容、重要程度和属地范围等情况分为自办、转办、交办三类。
  第十二条 自办是指举报事项由办内有关司(局)办理。
  对属于中央编办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按照职责范围由办内有关司(局)办理。有关司(局)办理举报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并由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司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共同办理,并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举报人反馈。监督检查司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
  办领导批转监督检查司办理的举报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司直接办理的举报事项由监督检查司承办。
  第十三条 转办是指中央编办将举报事项转交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一)转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对属于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一般举报事项,填写"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转办单",转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部门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由承办人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和向举报人的反馈情况报监督检查司备案。
  (二)转其他部门办理。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填写"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转办单"转相关部门,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必要时监督检查司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交办是指中央编办将重要举报事项立项后交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对属于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重要举报事项,监督检查司立项后,填写"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交办单",向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交办,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督检查司报送办结报告,经监督检查司审核同意后由承办人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对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要认真分析,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重要举报事项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报经办领导批准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调查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四章 办 结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和向举报人说明。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报送的办结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手续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补办或者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要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解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办理、谁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并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督 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司要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办结报告或者未将办理结果报送备案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分别采取打电话、发"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督办单"、派员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
  对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适时在全国机构编制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将举报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必须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三)不准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
  (五)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六)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理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举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关于进一步做好"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根据中央编办领导的要求和《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做好"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细化受理工作流程,明确举报件立项的审批权限
  1."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分为7个主要环节:接听———受理———报批———办理———督办———办结反馈———立卷归档。其中办理分为自办、转办和交办三种类型,自办件和交办件立项原则上须报经中央编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转办件立项须经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领导审批同意。
  二、建立健全内部运转制度,确保群众举报事项得到落实
  2.建立值班制度。承办处室同志每人轮值一周,值班人负责维护"12310"电话从本周五下午到下周五上午的正常运转,接听这一时段的所有举报电话和电话录音,并根据上述受理工作流程,承办受理的各项工作。在值班结束后,做好与下一值班人的工作交接。3.试行规范化接听制度。根据"12310"电话开通以来的接听经验,拟订接听举报电话的基本处理流程和规则,提高接听水平,缩短处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4.完善文件管理制度。在举报件等相关材料流转的各个环节实行登记,责任到人。在向地方编办、办内司局和其他部门发出举报件以及收到办结报告或备案报告的关键环节,要详细登记流转信息,以备查询。在受理工作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正式书面材料都应归档,除特殊情况外,归档材料均应为原件。5.建立督办制度。对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实行督办,重点督办中央编办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举报件。对自办件参照中央编办内部督促检查办法,督促办理。对交办件实行"一件三催"的办法,即发出交办件一周确认收到情况和承办责任人、办理期限过半时询问办理情况、办理期限前一周提醒上报办结报告。对转办件实行"一件二催"的办法,即发出举报件一周确认收到情况和承办责任人、办理期限前一周询问办理情况并提醒上报备案报告。
  三、建立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下情及时上报、上情及时下达
  6.对"12310"举报电话受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分析一次,上报中央编办领导;每半年汇总分析一次,上报中央编委领导。汇总分析报告,视情况抄送中纪委监察部、中组部等相关部门。对中央领导和中央编办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案件的查实和处理情况,一事一报。7.每年不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对"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重大举报事项的核查和处理情况,经中央编办领导审批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四、加强保密措施,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8.在受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承办人要始终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泄漏。对匿名举报件,密级一般定为"秘密",受理单上要隐去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实名举报件,密级一般定为"机密",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所有举报件应在保密文件柜中存放。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探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办法。
  五、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受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9.使用性能稳定的服务器,配备不间断电源,改进和完善举报电话录音软件系统,并配备专门的数据备份存储器,从技术手段上确保"12310"举报电话24小时正常运转。尽快开发"12310"举报电话受理信息系统,实现受理信息数据管理的数字化。
  六、加强交流和宣传,努力把"12310"建成一个高水平的信息平台
  10.每年利用召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年会或业务培训的机会,进行"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的专题研讨,交流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推广改进受理工作的好措施,并请中央编办领导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要求、进行指导。11.在监督检查专报、《机构编制工作动态》和新闻媒体上宣传中央编办和各地编办在"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典型案例,树立"12310"举报电话的良好形象,提高其知名度。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在知名搜索网站上,把"12310"举报电话的宣传网页放在有关关键词搜索的第一条或首页,扩大"12310"举报电话的社会认知面。
  七、加强信息调研和分析,为改进和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做贡献
  12.自觉把"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放在中央编办的工作全局中考虑,扎实做好受理工作,充分利用这个直接的信息渠道,收集和研究信息,为中央编办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注意分析群众举报问题的规律性、苗头性和趋向性,对反映的机构编制管理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要加强主动调研,提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管理创新。在直接查办举报事项的同时,特别要注意举一反三,发现机构编制管理中的漏洞,提出完善管理的可行办法。
  八、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13.把"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作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主要司领导亲自抓,分管司领导和承办处切实负责。近期的重点是,尽快落实工作制度建设的各项任务,明确具体进度和责任人。充分调动各同志的主动性,注重学习,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完善,努力把"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