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武政发〔2018〕16号
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
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18〕10号)和《省审改办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7〕5号)要求,经2018年2月23日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武山县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许可项目35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3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5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7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8项);取消调整其他事项12项(其中,新增行政确认事项1项,取消行政确认事项1项,取消行政奖励事项2项,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7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抓紧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认真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县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2.县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其他事项目录(12项)
武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许可
项目目录(35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
县林业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县工商局要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县林业局。三是县林业局要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县林业局要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至县工商局,由工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县林局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林业局要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
2 |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全市统一,由市公安局执行,县区不再审批。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取消审批后,县公安局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建立联合抽查工作机制,严厉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4 |
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公路行驶审批 |
县交通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县交通局要加强对路政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惩处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二是县交通局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违法行为的监管和联合打击机制。三是对存在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录入本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务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6 |
堤顶、戗台、坝顶兼作公路批准 |
县水务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对在建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监督管理,督促公路建设单位按照堤防施工规范和安全论证报告要求进行施工,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二是要将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抽查机制,通过现场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完整和运行安全。三是对未按堤防施工规范施工和安全论证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使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
7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文广局 |
取消审批后,县文广局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
8 |
印刷企业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许可 |
县文广局 |
取消审批后,县文广局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
9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文广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县工商局要及时将娱乐场所和文艺表演团体登记信息推送县文广局。二是县文广局要加强对娱乐场所、印刷企业和文艺表演团体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建立联合抽查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项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三是县文广局要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至县工商局,由工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四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和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 |
10 |
兽医从业许可 |
县畜牧局 |
取消审批后,县畜牧局一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乡村兽医从业人员乱行医行为,对相关从业人员从医情况、从医行为等相关情况进行抽查。二是要对所有登记的乡村兽医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县兽医登记总数的20%。三是宣传倡导兽医人员遵守诚信公约,恪守职业道德。 |
11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规划局 |
取消审批后,县规划局要继续加强对县城规划区的规划监管,防止乱修乱建。 |
1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审批 |
县文物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县文物局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县级(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乡镇、单位或个人确定负责人及保护范围。二是强化监管力度,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消防安全。三是对修缮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规章制度进行修缮,确保修旧如旧,不得大拆大建,破坏文物本体原貌。 |
13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
县档案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对不属于国家所有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督与管理,教育档案所有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做到不泄密。二是加强对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征集力度,将其征集进馆,便于永久保存,服务社会。 |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审 批内容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2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3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制订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 |
4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监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制订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 |
5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制订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 |
(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现项目 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食药监局 |
一是全面实施网络化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网络化监管,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检查职责落实到人,并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予以注明。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由市、县区开展联合检查。三是针对高风险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项目开展专项抽检。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饮用纯净水、月饼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
2 |
食品生产许可 |
|||
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一是严格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二是加强与发改、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
4 |
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
|||
5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6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
县人防办 |
县人防办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精心编制行政许可项目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
7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 内容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 |
省民政厅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要制定承接方案,提升业务能力,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要制定承接方案,提升业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行道树采伐和更新、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将公路、铁路等非林业系统采伐限额全部纳入县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限额统一管理。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 |
(六)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县公安局 |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后,主管部门将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县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认真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审批范围、审批要件、办理时限、监督检查等要素,实行“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民政局 |
|
3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县民政局 |
|
4 |
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设立审批 |
县民政局 |
|
5 |
社会福利机构设立许可 |
县民政局 |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局 |
|
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县国土局 |
|
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建设局 |
附件2
县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其他事项目录(12项)
(一)新增行政确认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县政府办公室 |
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核把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力度。 |
(二)取消行政确认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确认 |
县质监局 |
取消后,对全县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各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县质监局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三)取消行政奖励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 |
县卫计局 |
取消行政奖励后,县卫计局按照《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指导发〔2016〕118号)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全面落实两孩政策的实施。 |
2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县卫计局 |
(四)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备案 |
县规划局 |
调整后,县规划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备案。 |
(五)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三级资质初审 |
县建设局 |
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企业资质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2016〕391号)要求,实行网上申报,县建设局不再进行资质初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审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建设局 |
取消备案后,县建设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3 |
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及规划细则备案 |
县建设局 |
取消备案后,县建设局精简审批环节,将“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及规划细则备案”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的一项办理要件,不再作为一项行政权力事项单独办理,进一步便民利企。 |
4 |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 |
县环保局 |
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后,县环保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审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5 |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 |
县环保局 |
取消备案后,县环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审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6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取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规定,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县环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审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7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
县卫计局 |
将“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合并到“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中,县卫计局要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便民利企。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 |